(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主要集中在对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
1.国债:有关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上。
2.金融债券: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1994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4月27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1983年始发行→1987年3月27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范→20世纪90年代后更为规范(如1993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发行主体的规定;
4.公司债券: 1993年12月《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采用核准制。
2011年,启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债务工作,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5.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6.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4月15日实施;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后者在2008年4月16日也就注册规则、披露规则和中介服务规则做了相关规定)。
7.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8.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9.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证券由此诞生。
10.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实施;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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