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1),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包括: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首次公斤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二)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三)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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