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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九章(4)

发表时间:2015/3/25 17:5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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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特别事项的披露:1.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2.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其它会影响变更或重大事件。

付息与兑付的披露:付息:付息日前3-5交易日,兑付:可转债期满前3-5个交易日。 转股与股份变动披露:转股前3交易日

赎回与回购的披露:满足赎回条件和回售权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 停止交易情形的披露:在可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的条件:1.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2.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3.最近1年末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1期末净资产额的40%;6.发行债券余额不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7.评价良好。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条件:该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或者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可交换公司债的条款:1.期限1-6年;2.面值100;3.交换期:12个月才可交换(可转债是6个月才可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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