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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九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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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封闭式基金的销售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一次性完成,相关的发行工作由发行协调人承担。商业银行代销封闭式基金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网点以及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商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

(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1.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2)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3)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3)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资料,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完备。

(4)具备足够的营业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有较强的系统开发、项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未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并且具有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所必需的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

(5)已就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为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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