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材料:
(一)。融资融劵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劵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负责融资融劵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提交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劵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劵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劵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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