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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一章 承销业务资格

发表时间:2010/8/13 15:0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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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P20。  其中强调:
1、承销团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3.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1. 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不涉及到( )部门。
A.财政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保监会
D.银监会
答案:C

六、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P21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
2. 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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