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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程序 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十二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9/13 10:0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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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程序

(一)审批
1.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
2.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
3.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4.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四)外资外汇登记

(五)股权过户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

(六)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七)转让后的政策待遇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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