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让程序
(一)审批
1.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
2.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
3.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4.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四)外资外汇登记
(五)股权过户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
(六)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七)转让后的政策待遇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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