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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13

发表时间:2014/5/29 10:51: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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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考纲分析

掌握保荐制度。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的基本要求。·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要点解析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要点一(保荐业务)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l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改,2009年6月14日起实施)。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隋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指定个人具体负责。

(3)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6)证券发行规模迭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7)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8)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持续督导、持续培训、工作底稿制度。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四个方面: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持续督导)。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①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

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例题1·不定项选择题】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

A.发行保荐书

B.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C.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D.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答案】ABCD

【解析】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③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④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⑤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⑥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必备内容: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⑧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相关承诺事项;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了解)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a.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b.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c.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d.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e.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f.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特别地,对于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面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②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保荐机构(  )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A.法定代表人

B.内核负责人

C.保荐代表人

D.项目协办人

【答案】AC

【解析】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⑧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保荐工作概述,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④募集资金管理I青况时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b.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c.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d.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f.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9.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了解)

(4)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l0年。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要点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②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③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发行保荐书。④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⑤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⑥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⑦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⑥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⑨其他文件。

⑩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要点三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审核通过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招股说明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B.审核通过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

C.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4个月

D.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

通知书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答案】ABD

【例题4·单选题】

(  )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A.招股公告

B.招股说明书

C.招股意向书

D.招股发行书

【答案】B

【解析】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要点四

(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要点五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例题5·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

【答案】A(对)

【解析】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

(一)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名称。

(2)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

(3)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

(4)评估基准日期。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

(5)评估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应当依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和要求,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6)评估依据。在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8)资产评估说明。评估报告应当简要陈述评估工作过程,并对具体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加以说明。

(9)资产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

(10)评估附件名称。评估报告中应当列明评估报告附件的目录。

(11)评估日期。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12)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2)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3)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4)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略)。

要点六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而且应是全称。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6)意见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①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③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7)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要点七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要点八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

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例题6·单选题】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  )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A.两名以上经办律师

B.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C.三名以上经办律师

D.三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答案】B

【解析】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1)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包括律师的声明以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2)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了解)

要点九

(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书、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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