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此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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