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文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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