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内容
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管理。详细内容看法规。
3.对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1)在证券发行方面。禁止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禁止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
(2)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内幕交易。
(3)在业务经营方面。禁止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禁止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另外,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4)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
(5)在证券交易方面。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也禁止证券公司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禁止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也不得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也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
(6)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禁止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牟取不正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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