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行为监督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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