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2 13:18:4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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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五)面值和利率
1.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和利率确定方式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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