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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