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提示:本章内容变化很大。主要是根据根据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内容。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新修订了关于在创业板从事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则。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与主板相比增加了1个会计年度。
本章要点
本章共分2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新修订内容)
(一)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式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P117
2. 证券发行采用联合保荐的,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