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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二章 设立方式

发表时间:2010/8/16 17:27: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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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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