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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券回购交易第三节、证券回购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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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证券回购的条件
回购条件具体要求
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对以券融资方的要求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清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以券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交易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人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以券融资方负责。另外,回购期满时,如以券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对以资融券方的要求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是由这些债券的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1.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中信誉是最高的。因此,它们易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适宜做回购交易中的抵押品。

2.这两种债券具有足够的市场性,发行量有一定的规模。这是产生真正意义的债券回购市场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只有债券发行达到一定数量,债券的持有者才会具有广泛性,从而能产生真正意义的债券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包括: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往往会带来信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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