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一、发行准备
(一)承销准备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2. 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4.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二)公开推介
1.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发行前,必须通过因特网以网上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
2.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摘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同天发布。
3.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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