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回转交易制度;熟悉股票特别处理的规定;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乾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 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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