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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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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指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基金的投资者。他们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无论哪一种基金,只要投资者买人某种基金单位,就成为相应基金的持有人。  
2.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A.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B.取得基金收益;
C.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D.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E。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F.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修改基金契约;   
B.提前终止基金;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更换基金管理人;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立。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三个方面都要满足)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重要内容,如给出某证券公司拟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让考生判断是否合法)
3.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4.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5.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Page]
7.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
(1)以特殊形式广泛筹集社会公众的零星款项,通过投资于各种证券形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短期资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充分发挥其专业职能。可以通过其所拥有的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证券投资业务专门人才,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3)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分散一定的投资风险,避免个人投资者所固有的缺陷。
(4)作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按照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对证券市场上的股市交易秩序进行有效的制约,以便于证券市场的管理。
(5)在新的金融形势下,能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新时期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开拓性的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创造出新的投资工具,尽可能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基金托管人(信托人)
1.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我国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重要内容,非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能作托管人,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2.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多选题或判断题,注意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的别,在给出某项工作时,能正确判断出是基金管理人的还是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四)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三、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从海外国家基金起步的,1985年12月,由中国东方投资公司在香港、伦敦设立中国东方基金,标志着我国第一只海外中国基金的诞生。1991年10月,武汉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随后,沈阳、大连、天津、武汉、深圳等都纷纷推出了投资基金,1992年11月,由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和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起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规范化的国内基金,其整套运作均按国际惯例进行。到1992年底,我国投资基金数量达40个,遍及1.8个省市,分别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到1994年底,我国有各类基金72家,市值近60亿人民币,其中24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其余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由于基金组织形式、投资方式、范围、期限以及设立审批等方面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1995—1996年我国投资基金基本上暂停发行。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宣布从1998年开始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试点,从此结束了我国投资基金无序发展的局面,也标志着中国基金业务进行健康、规范、快速发展的道路。1998年,我国发行了开元、金泰、兴华、安信、裕阳5只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规模为20亿元,共计100亿元的基金规模,目前,这5只基金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基金运作良好,为我国投资基金业务的规范、快速发展开创了良好局面。
(二)国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各国对其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一般认为,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亚洲国家中,基金发展最早的是日本。基金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出现的。当时,产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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