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10 10:55:3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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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4.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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