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第三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外资股,经批准,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承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外资股数额 (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发行。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此种由发行人依据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授权称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判断或选择)

2.主承销商在股票上市后股价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在承销的外资股额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放弃该增募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一般是在上市后的(30天)之内。(判断、单选)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证券从业

        [无忧通关班]

        科学体系 重学保障 限时特惠

        680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通关班]

        高性价比 大数据题库

        15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强化班]

        入门+进阶 重点强化

        12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