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一)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再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四)客户查询
(五)信息公告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在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A、100% B、200% C、300% D、400%
答案:C
二、不定项选择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
A、融券专业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D、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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