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独立性:7点,多选题
1) 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2) 资产完整
3) 人员独立
4) 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 机构独立
6) 业务独立
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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