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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二章 股东临时提案

发表时间:2010/8/17 16:55: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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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临时提案
(1)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或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提案。

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共6点,注意下列3点:
(1)董事人数不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提示: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5. 股东大会的无效与撤消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人民法院可应公司请求,要求提起诉令的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例题】当( )时,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3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
C.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D.监事会提议召开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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