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我国《基金法》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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