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二)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劵交易具有普通交易所具有普通证劵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劵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劵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劵业务的资格。
3.提示顾客在融资融劵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劵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劵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劵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劵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劵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劵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劵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劵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资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劵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劵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百泉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劵公司提前了解融资融劵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劵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劵标的证劵范围调整、标的证劵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劵公司提前了解融资融劵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劵交易期间,证劵公司将以《融资融劵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了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劵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劵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