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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制”试点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四)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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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资金划拨的管理在“代建制”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用。根据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将现行政府投资工程财政拨款方式由财政拨款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建设使用单位),再由建设使用单位拨给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者投资者根据建设使用单位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要求资金使用和划拨经过项目管理企业的签证和审核。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减少各个项目的资金积压,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上海模式要求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措、还贷与管理。按合同的约定落实经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签证及时核付工程款。项目法人制订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规范和安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重庆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公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计委将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单位;尚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可将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管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设立相应的项目部和专用账户,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服务费用经财政部门和计委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竣工后,工期提前、质量优良的,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超出项目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代建制”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上海市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公开招标选择设计和施工承建商,同时还要按竞标方案的承诺,派出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按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负责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自身过失造成投资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要求,因设计不当造成超概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严重违约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
三、“代建制”的发展趋势
实践证明,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是实现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体制改革目标的一种有力措施。笔者认为,这三种模式总体目标完全一致,大体框架基本统一,具体操作略有不同。而上海和重庆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也是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深圳虽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不是很成功。原因在于工务局作为业主统管所有的代建项目,不通过招投标,权力过分集中,属垄断行为,严重挫伤了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不能完成的现象,是典型的“EPC”方式。
1、“代建制”与“EPC”的区别“代建制”与“EPC”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有着很大区别。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建设经理制(CM)。CM是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
“代建制”是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对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竣工后交付业主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则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代理业主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中,“EPC”则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
显然,“代建制”与“EPC”不能混为一谈。“代建制”是对建设管理费用的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EPC”是对工程造价的整体承包,总承包商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2、“代建制”模式的完善与推广通过综合分析与研究,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笔者认为,在“代建制”模式中应该存在五大主体: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这五大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成立城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按招商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运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推行“代建制”关键在于选择项目管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和运营单位必须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是“代建制”推行的关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代建制”实施的基础,代理合同的完善是“代建制”管理的保障。因此,向全社会全面开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培育代建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加强政府监督,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是完善“代建制”的必然选择,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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