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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2/2/14 11:2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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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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