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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考点提示(五)

发表时间:2013/7/19 11:26: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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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4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 编特编辑了咨询工程师考试科目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重要考点,希望对您参加考试有所帮助!

发展规划的审核、批准

(一)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二)审批权限

(1)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4)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国民经济规划实施工作内容

包括规划下达的形式、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规划实施的信息管理及规划实施中的调控等。

评估单位及评估形式

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规划批准单位。

评估内容

1.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这部分内容包括对经济增长速度、就业率、国际收支等指标的评估。

2.结构调整情况,在建立指标体系的时候,结构调整一般包括以下指标: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比重、就业人口的比重、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地区发展差距等。

3.政府职能履行程度评估。对政府职责的评估涉及:第一,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二,环境治理;第三,提供公共服务。

4.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5.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规划评估的步骤

1.明确评估目标,熟悉评估对象

2.分析评估对象的特征要素

3.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系统性原则、可测性原则、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使用的原则、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结合使用的原则、层次性和可比性原则等,另外指标之间尽可能避免显见的包含关系,指标设置要有重点。

4.制定评估结构和评估准则

5.评估方法的确定

6.单项评估单项评估是就整个规划中的某一特殊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以突出规划的特征。

7.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在单项评估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对系统进行全面的评估。

主要的评估方法

专项规划的评估多是客观数据的分析,而综合规划的评估则更多是定性分析。

1.综合评估法

2.层次分析法

3.模糊综合评估法

4.主成分分析法

第三节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特点、地位及内容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及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总体规划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战略性、权威性和纲领性。

总体规划的地位

总体规划是进行中长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综合协调运用各种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功能,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和行动纲领,在整个国家中长期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总体规划》是以法定文件形式表现国家战略意图以及党和政府组织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

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判断

(二)规划期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新时期规划指标体系中有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性指标,也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在规划期内,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环境、生态、基础设施等领域对社会的一种承诺。

前者主要是针对企业、产业,后者则是考核政府履行职责的实现程度。

(三)规划期的主要任务“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四)规划期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首先在于思想上、组织上的统一;保障措施还包括各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套、改革阻碍经济社会进步的传统体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运用公共资源、健全法律法规方式等内容。

总体规划的编制部门

(1)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3)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总体规划编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其他公民和组织。

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

发展目标。

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总体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市县级总体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总体规划的审议批准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在送审之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节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定位与功能

专项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包括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专项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手段,也是指导该领域的发展以及审批核准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重大投资的重要依据。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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