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前期工作
立项
起草
衔接
论证
批准
公布
评估和修订
一、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时间
◇新规划期前两年
(一)前期工作规范
国家级专项规划--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编制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
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二、规划的编制
(一)决策主体(两类决策主体)
党委、政府
总体规划--由同级党委做出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同级政府做出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三制度)
公众--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人大、政协--发展改革部门在将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前,要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的意见
专家--专家论证制度
三、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一)规划衔接的原则(四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专项和区域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跨地区的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程序
1、总体规划的衔接程序
衔接时间
◇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
衔接的原则
◇平级或向上衔接,部分与全局衔接
三项衔接
◇省级与国家衔接--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与其它省级衔接--送相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衔接
◇省级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
2、专项规划的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同级专项规划衔接矛盾时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3、区域规划衔接程序
跨区域规划草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三)规划衔接内容(五内容)
方针政策的衔接
发展目标的衔接
措施手段的衔接
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四)规划衔接其它规定
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相关部门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提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处理
四、规划论证(五条)
草案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批准和实施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草案送审时,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规划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
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规划审核、批准
(二)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六、规划评估及修订
(一)评估单位及形式
(二)评估内容(五方面)
宏观经济情况
结构调整情况
政府职能履行程度
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环境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四)主要的评估方法(四方法)
综合评估法
层次分析法(30个指标)
模糊综合评估法
主成分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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