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期多家互联网在线教育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而受处罚。
参考资料显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线教育培训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公开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销售图书;网上销售图书。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企业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动画设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内容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在线教育机构是否需要“许可证”呢?
据了解,当前互联网在线教育机构例如环球、雄鹰、东奥、中大网校等传播视听节目均借助第三方平台,中大网校传播视听节目的存储和播放均是在乐视进行,并不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问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