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设备安全
一、手持式电动工具:
1.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Ⅱ类工具,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4.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Ⅱ类工具。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5.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6.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7.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
8.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9.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10.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11.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1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保护线联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d.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f.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g.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h.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13.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a.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b.在湿热和常有温度变化的地区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地方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c.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14.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6.工具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工具按触电保护方式分为:
A1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A2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A3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二、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1.术语:
a.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沿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敞开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设施。
b.立柱:栏杆的垂直构件。
c.扶手:固定于立柱上端的水平方向设置的防护构件。
d.横杆:固定于立柱中部的连接杆件。
e.挡板:固定于立柱下部的防护板。
2.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不得低于1200mm。
3.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
4.栏杆的结构宜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J205的技术规定。当不便焊接时,也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第4.2.13规定的结构强度。
5.扶手宜采用外径ф33.5~50mm的钢管,立柱宜采用不小于50*50*4角钢或ф33.5~50mm钢管,立柱间隙宜为1000mm。
6.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ф16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mm。
7.挡板宜采用不小于100*2扁钢制造。如果平台设有满足挡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其他构件边沿时,允许不另设挡板。
8.室外栏杆、挡板与平台间隙为10~20mm,室内不留间隙。
9.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10.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11.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三、机械加工设备
1.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3.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
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4.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5.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6.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7.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8.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的活动空间。
9.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4053.4、GB4053.3的规定。
10.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11.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12.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13.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
14.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15.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16.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人多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17.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18.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全防护装置:
a.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b.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c.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d.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8196、GB8197执行。
e.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B、紧急停车开关:
a.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间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动作,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b.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c.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d.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行。
19.安全标志及安全色:
机械加工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2894、GB2893和GB6527.2执行。
1.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护装置的部位
(1)、带式输送机头部、尾部应安装金属板或防止手伸入的金属网制作的防护罩。防护罩应符合GB14784—93标准。
(2)、带式输送机易挤压部位如:改向部位和拉紧装置等部位,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GB14784—93标准
(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4)、带式输送机跨越工作场所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5)、带式输送机与设备或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M且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在带式输送机侧应安装防护板。
(6)、带式输送机设有重锤式拉紧装置的部位应设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空间的防护装置。
(7)、带式输送机在有人工挑拣杂物、取样以及经常操作的地方应设制钢制档板。
2.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止躺卧人员超越的限制器。
3.带式输送机应根据现场需要,沿皮带走向每隔30—100M设置一条横跨带式输送机的过桥。横跨过桥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人行道坡度超过6°时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时应设踏步,人行道上不得设置人孔、蒸汽管、水管等妨碍人员行走的管线。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
4.带式输送机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多台带式输送机联合完成运送物料或某种工序过程时,应设置中央控制台集中控制。
(2)、带式输送机系统的控制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动作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切断电源安全停机。
(3)、中央控制台为实现准确控制必须设置声、光信号显示单机启动和停机情况以及开关动作情况的装置。
(4)、带式输送机系统中的输送机应遵循逆物料流输送方向逐机启动。顺物料流输送方向延时逐机停机。在保证不溢料和允许重负荷启动的前提下,也允许同时启动或同时制动。
(5)、带式输送机系统中的设备必须连锁。其中某一带式输送机出现故障时,其料流上游的输送机应立即停机。连锁装置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
(6)、带式输送机系统或在通道狭窄不开阔地区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其沿线应设置紧急拉线开关。
(7)、在转载点装料站作业位置附近,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紧急停机开关或装置。并严禁堆放物料及其它物品。
(8)、遥控启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设声、光信号。信号指示应设在操作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5.带式输送机系统所在厂房或通廊中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6.未经设计、制造单位或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用户不应进行影响带式输送机原设计、制造、安装安全要求的变动。
7.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有放射形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应的专用安全标准。
8.其他有关带式输送机的安全规定,按国标《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