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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代理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发表时间:2014/2/18 11:02:1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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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代理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1.复代理
  (1)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2)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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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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