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2/18 11:02:1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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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展业登记管理
一、展业证管理程序要求 1.《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3.《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二、登记事项的变更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三、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3.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4.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6.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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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