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一、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1、保证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2、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3、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二、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二是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制作单位。
三、构成出版行政管理行政法规基本框架的七个条例:(注意是出版行政管理的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全面系统,是有关出版工作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节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1.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2.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缓期登记,被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六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3.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等级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6.出版单位如有除(3)(4)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每逢但数年,图书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每逢双数年,图书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9.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10.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出版(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1.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2.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①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的话,两年之内必须取得
②责任编辑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③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进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考试
④新调入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的,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取得规定级别
13.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记录者,均不能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4.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72学时)
15.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在首次登记之后,应每隔3年进行再次登记。
16.缓登一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17.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18.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节 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熟悉)
由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三部分构成。
(1)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预报机制: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引导机制:出版通气会制度、出版法规强化培训制度、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出版规划制度、出版基金保障制度。
约束机制: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制度等
监督机制:审读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市场动态监测等
奖惩机制:优秀图书奖励制度,优秀编辑出版人员表彰制度等
责任机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度,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2)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前期保障机制:加强选题策划、坚持选题论证等
中期保障机制: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三校一读制度等
后期保障机制:图书成批装订前样书检查制度,出书后评审机制,图书样本缴送制度等
(3)社会监督机制: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制度,读者投诉反馈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
二、图书质量标准:(掌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其质量属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其质量为不合格。
检查范围包括:正文、封面(所有封面及脊封、勒口等)、扉页、前言、后记、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1、内容质量标准:
以《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据,凡符合第26、27条规定的图书,内容合格,否则不合格。
2、编校质量标准:
以差错率为依据: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合格;应至少检查10万字,并以实际检查字数作为计算基数。全书不足10万字的,检查全书。
3、设计质量标准: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扉页、插图等各项设计,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则不合格。
除语言文字方面的标准外,尚有两个国家标准:《图书和其他出版的书脊规则》《图书书名页》
4、印刷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三、图书抽样检查:(掌握)
有两类:一、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辖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二、每年根据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进行抽样检查。
后一种抽查的方式有两种:
一、各出版社每年对自己所出图书的质量至少分别进行两次自查,然后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实际情况及读者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进行质量抽查。
【质量检查结果需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
四、图书质量奖惩措施: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予以处罚:
1、内容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对编校质量、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编校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 ,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必须30天内全部收回。
印刷质量:不合格者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必须停业整顿】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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