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文的编辑加工整理一般是在完成正文的编辑加工整理之后进行,只有校正注释是与正文的加工整理同步进行的。
辅文的编辑加工整理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校正注释
注释也称“注解”,即对正文中某些内容或文字作补充说明,但又不宜作为正文来叙述的文字。注释有交代资料来源、引文出处的,有解释名词术语和外文的,有补充正文内容和订正事实的,还有校勘性和评论性的。注释在文中的位置一般根据注释内容、注释长短和行文需要确定,常见的有夹注、脚注和文后注。
注释的加工整理主要是核查注释的格式和注文是否正确。对于脚注和文后注,要核查注文与注码是否对应,注码顺序是否正确,标示的相关内容与正文是否一致,等等。
需要注释的事项,一般应在稿件中第一次出现处加注,要避免注后不注前或重复注的错失。
2.规范参考文献表
学术性或实用性较强的图书,一般设有参考文献表。
参考文献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正文中所引用文字、观点等直接相关的参考文献的列表,指明所引用内容的出处;一类是正文中并没有直接引用其文字或观点,但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参考、借鉴过其中材料和观点的参考文献的列表。前一类参考文献表多用于包括多人、多篇作品的文集类图书,通常位于文章末尾。后一类参考文献表通常可用于各种图书,位于全书正文之后,只列出全部文献,但不与正文直接挂钩(实际上也难以挂钩)。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分为“顺序编码制”和“著者一出版年制”。
同一种图书中应该统一采用某类参考文献列表及某种文献著录方式,不能混用。
关于参考文献表中各文献条目的编排、文献条目中的著录项目内容及其次序、各著录项目的前置标志符号等,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有详细规定,编辑应该根据该国家标准对参考文献列表进行加工整理,使之符合规范。
3.核改索引
索引是将图书正文中的专项或多项内容加以摘录、标明出处(所在页码或页码加版面区域)、按一定次序编排的检索工具。一般工具书、字数较多的学术著作和资料书都应由作者、编辑人员或其他有经验的人编制索引。
编辑人员要注意检查索引的编制与原稿的内容和性质是否相符,索引的编排方式是否合理、有无差错,按体例应该编人索引款目的内容是否有遗漏,索引标目与正文相关文字是否一致,等等。
索引款目中的出处项应该在三校结束后根据付印样准确填写或提取。
4.核对附录
附录是附在正文后面,与正文内容没有直接关系或虽与正文内容有关但不适宜放人正文的各种补充性材料,包括相关文章、文件、图表等。
编辑加工整理时要注意检查附录内容是否为补充正文内容所必需,是否与正文相应内容存在矛盾,是否简明扼要、准确无误,等等。
5.封面文字加工
编辑要认真填写封面装帧设计单,准确说明面封、书脊、底封和勒口、护封上出现的所有文字,如书名(包括丛书名、多卷书的总书名)及其汉语拼音拼写或外语译名,卷(册)次、作(译)者姓名、定价等(详见本书第三章“书刊整体设计”)。
如果要在图书封面上印要目、作者简介、宣传语或其他文字,编辑应撰写相应文字并说明登载位置。
6.检查书名页文字
书名页文字包括主书名页的扉页文字、版本记录页文字和附书名页文字。编辑应根据有关规范(参见本书第三章“书刊整体设计”),对这些文字进行审核,改正错失。
7.检查目录
需要检查目录中所收录的正文标题级别是否统一,是否存在高低不均的现象,所收录标题的文字表述形式是否与正文中的相应标题完全一致。
目录的检查应该在全部正文的编辑加工整理完成之后进行。如果发稿前复审者或终审者对正文标题作过修改,必须对目录再次进行检查。
8.加工整理其他辅文
对于诸如内容提要、作者简介、出版前言、序言、凡例、后记、译名对照表等其他各种辅文,应该按照正文编辑加工整理的规范进行加工整理。
(三)技术加工整理
稿件中需要进行技术加工整理的内容散见于正文和辅文中,所以在对正文或辅文作编辑加工整理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加工整理。
技术加工整理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规范、统一用语
加工整理时必须做到将术语、专业名词、人名、机构名和地名等的表述形式按照相应规范予以统一。
(1)术语与专业名词
一般说来,术语、专业名词应根据国家标准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科学术语、专业名词规范来予以统一。国家标准或规范中尚未涉及的术语、专业名词,可依照各有关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机器零部件名称应采用机械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各种标准或规范中都尚未涉及的专业名词,应参照权威的词典等工具书选择合适的用语,或者选用行业中通用的较科学的用语,或者采用约定俗成的表述形式。一些新出现的概念,如果还没有约定俗成的、较稳定的汉语语言形式,可以自拟或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用语,但必
须全稿统一,并在稿件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简要说明其含义,如该概念来自国外,还应附注相应的外文词语。对于一般读者较难理解的专业用语,也最好在其初次出现时加注释简要说明含义。专业术语的使用必须准确无误,特别是一些类似的术语,一定要区分清楚,避免用错。
(2)人名
用拉丁字母书写的中国人名,应按汉语拼音的规范拼写。本人已固定使用某种外文形式姓名的中国科学家、华裔外籍科学家和知名人士,应使用其本人认可的外文姓名形式。
外国人名一般应按有关译名手册将其姓译成中文,也可把姓和名都译成中文(其间应加间隔号),如“斯宾塞(EdmuandSpenser)”或“埃德蒙·斯宾塞(EdrrlundSpeTlser)”。对有习用中译名或自己起有汉语名字的一些知名人士,必须使用其习惯名称,而不是按照译名手册上固定的译音表音译,如“汤若望(J0hanrAdamSchallvodBell)”、“白求恩(HenryNormanBethune)”。译名手册中查不到的外国人名,则可按音节音译。
对社会知名度很高的外国人士,可以只用中译名,而对一般外国人,应在稿件中第一次出现其姓名时,于中译名后加圆括号附注外文,其中的名字部分可以列出全称,也可以只列出首字母并加缩写点,如“斯拉法(PieroSraffa)”或“斯拉法(P.Sraffa)”。同一稿件中若出现同姓的人,应在姓的中译名前标明各自名字的首字母并加脚点,如“J.w.德雷珀(J.w.Draper)”和“H.德雷珀(H.Draper)”。以姓氏命名的定律、定理、原理,其中的姓氏部分也要译成中文。
(3)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应采用标准的全称,不能有错字、多字或漏字现象。公认的通用简称也可采用,但在第一次出现时最好在括号内附注全称,同时要保持整部稿件统一。生僻和易混淆的简称应避免使用。
(4)地名
我国县级以上地名以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其他地名以有关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的全国地图集或分省地图集、《中国地名录》的地名为准。稿件中第一次出现的县、市等名称,最好冠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以免混淆。翻译自外文书的我国地名,要统一使用我国的行政区划名称。
外国地名可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名录》、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或其他译名手册翻译。手册中均没有收录但有习惯译名的地名,采用习惯译名;没有习惯译名的,可音译,但应在括号中附注原文。日本地名应尽可能使用我国的简化汉字。不常见的外国地名最好标明国家名。
2.规范、统一数字用法
加工整理稿件时,编辑人员要根据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中的规定统一数字用法(参见《出版专业基础·初级》第四章“出版物的文字规范”)。
3.规范、统一计量单位
稿件中的计量单位应按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1993)与13个关于各专业领域中量和单位使用的国家标准(编号自GB3102.1至GB3102.13,都于1993年公布)的规定,进行规范、统一(参见《出版专业基础·初级》第四章“出版物的文字规范”)。
4.添加批注
加工整理过程中,编辑遇到下列情况时要注意添加批注。
第一,正文中有不同字体出现,对须排不同字体的部分要加批注,并要标明起讫。
第二,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号、字体、大小写要标明,不加标注的通常排正体和白体,字号与其他的正文主体文字相同。
第三,带附加符号的外文字母和其他特殊外文字母,应在稿面空白处附上放大的标准写法,注明文种;外形相似的字母在容易混淆时也要注明文种;希腊字母通常要作交代。
第四,形体相似、极易混淆且不易根据文意推断的字,不但要描写清楚,必要时还应特别注明其特点,如“己”、“已”、“巳”三个字,有时就要注明是开口、半开口还是封口。
第五,日文汉字不能排成中国汉字时要加批注。
第六,对容易混淆的标点符号(如冒号与比例号,分号与冒号,后单引号与逗号,间隔号与外文句号,单书名号与数学中的大于号、小于号),容易与汉字数字“一”、“二”、“三”混淆的线条,手写时长短不易区别的三分线、一字线、二字线等,也要进行标注,以免出错。
(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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