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出版资格考试2020年著作权保护练习试题
1、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宋庆龄选集》(上、下),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产生了问题。
(1)《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2)如果其没有合法继承人,则其作品德著作权归属如何处理?
答案:(1)《宋庆龄选集》属于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宋庆龄选集》其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宋庆龄基金会享有。宋庆龄基金会在使用宋庆龄的作品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继承法》32条规定,归国家所有。(实践中恐有商榷余地,因宋庆龄去世时,宋美龄仍在世,其当然有继承权)
2、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的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方牧诉至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去的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1)本案争的是著作权的那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权,侵犯那一部分权利?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案:(1)本案争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2)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著》36条1款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东海市总工会侵权。(3)东海市总工会承担民事责任。
3、1993年9月9日,自治州举行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歌星金某应邀参加演出,并演唱了两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报道州庆活动,在现场报道时,也摄进了金某演唱的3个镜头。同时在当地电视台"州新闻"节目中予以播放。金某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擅自现场直播表演,侵犯了其权利,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电视台不承认侵权,认为这纯属新闻报道,拒绝了金某的要求。金某于是诉诸法院。问:电视台是否侵犯了金某的权益?
答案:电视台没有侵犯金某的权益,因为电视台是为新闻报道的需要适当引用“金某演唱的3个镜头”,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4.列举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简答题)
参考答案: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指反动、淫秽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作品是否属于禁止之列,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这类作品可以随便复制、发行。否则,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出版传播者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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