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公司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昀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文字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识别标
志。公司名称具有标志性、排他性(即公司对其名称有独占、专用的权利)和
财产性的特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等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依次包括以下层次的含义:
1.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也就是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可以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可以冠以“某某省”字样,以此类推。
2.字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一般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这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也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当事人选定字号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3.行业特点,即显示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特点、所属行业的属性。如:化工、医药等。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缀以“分”、“分厂”、“分店”等字样。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住所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公司法》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萱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但是,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资本,因此,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构成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向公司缴纳了资本。公司登记时,应当明确实收资本数额。
(五)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是指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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