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寇,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登记。
公司超过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七)营业期限
这是指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营业期限没有作特别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永久存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都是应当登记的事项。公司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杌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果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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