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三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间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为了适应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在此办法分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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