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做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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