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哇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雅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内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用税: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蹄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包括: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场所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场所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运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7)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货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古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爱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钱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砂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站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以比照公园免征土地用税。
(14)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从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其占地面积大,实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9.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