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新形势下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4月10日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实施该办法,中国人民银符予2005年1月19日又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节将根据上述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说明。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依据存款人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里所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公民。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贼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上述银行结算账户可统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橡准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该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此外,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解释,这里所指的“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使用和管理也不尽相同。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这是指荜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这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守法原则。这是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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