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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4)

发表时间:2012/8/16 14:2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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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条件也不尽相同,以下对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加以说明。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呵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从上可见,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努登记证。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敖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从上可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炎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1,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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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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