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处所指的“正式开立之日”是指: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时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对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资金使用,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6.临时存款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对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①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②奖励证明;③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④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⑤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⑥借款合同;⑦保险公司的证明;⑧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⑨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如果该款项金额未达5万元的,则无须提供该类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符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含义.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后的手续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当地分支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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