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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三章考点

发表时间:2019/1/25 10:25: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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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证据

本章考情分析

1.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考题基本上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特别注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理论考核;“函证”和“分析程序”两个内容往往同实务相结合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出现,主要与业务循环审计部分结合出题。考生要特别注意函证、监盘和分析程序的运用,要注意掌握认定、目标、程序、证据相结合的简答题。本章考试分值5分左右。

认定→目标→程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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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章内容没有变化。

第一节 审计证据的性质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一)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 审计证据内容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共同构成了审计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前者,审计工作将无法进行;如果没有后者,可能无法识别重大错报分险。只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充分性与适应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数量)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主要受下列因索影响:

(1)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2)证据的质量(适当性)。审计证据质量越高(相关性 越强,可靠程度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质量)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相关。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6)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然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1)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审计证据质量”影 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即适当性“会”影响充分性。

(2)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仅靠提高数量可能难以弥补。即充分性“不会”影响适当性。

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委托加工协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委托加工材料,且委托加工材料占存货比重较大,经发函询证后证实委托加工材料确实存在。委托加工协议和询证函回函这两个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委托加工材料真实存在。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上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函询证后证实委托加工材料已加工完成并返回被审计单位,委托加工协议和询证函回函这两个不同来源的证据不一致,委托加工材料是否真实存在受到质疑。这时,注册会计师应追加审计程序,确认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是否未入库或被审计单位收回后予以销售而未入账。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在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控制审计成本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所必需的。但为了保证得出的审计结论、形成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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