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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5)

发表时间:2012/7/3 14:4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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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五节破产债权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据此,定破产债权的时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点相统一,均为受理破产申请时,解决旧法下破产申请受理后新产生债权法律地位混乱的问题;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未再对其作排除性规定。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行使各项权利,应依照破产规定酌程序进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一船性规则,但是特殊债权可以依法除外。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筐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据此,职工劳动债杉是免申报的债权,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避免出现遗漏职工债权的习象。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希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所以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及时解除所有不必维持的劳动雀同,避免给债权人扩大损失。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宴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宙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如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不得再提出异议。这一规定纠正了旧破产法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的错误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正当权益。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权预先申报债权。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权人参加破产清偿而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情下,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困无法及时申报债权,破产的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所以,立法允许保证人或带债务人预先行使求偿权。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否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作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弄清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带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选择权。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证人行使。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下,原可享有先诉抗辩但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时债权人已不能通过对债人财产的个别执行正常地先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据此,债权人便可以直接向负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但是,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四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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