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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一章(5)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处理这些争议。通常处理这些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第三方调解、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同时,民事诉讼在案件的裁判执行上也体现出强制性特征。如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实现则多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就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调解则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有一定的程序,但程序灵活性较强,而且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民事诉讼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适用法律平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提供提起诉讼昀支持)。这里主要介绍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1.辩论原则,即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彻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即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其中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是指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不告不理”,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议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目的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并非所有案件都采用合议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则是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诠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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