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重要的他物权类型,其特点是:(1)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权利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3)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4)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发生上的从属性。原则上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等属于例外情形)。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3)消灭上的从属性。原则上,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不过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即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权之所以具有不可分性,主要是为了强化担保物权的效力。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因此当担保物灭失后,其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这是法律承认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原因。因此,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抻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另外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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